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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,记者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,一男子以小恩小惠为钓饵,幕后唆使、支使未成年人大肆掠夺金项链,犯法喽罗刘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分金国民币5000元。

  据习水县检察机关指控,家住习水县官店镇的无业职员刘某,在2007年因犯抢夺罪,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服刑出狱后,刘某结识了当地一帮未满16周岁的少年,便以小恩小惠拉拢,指使这伙少年以偷盗抢财物来“报仇”。

  去年7月4日,嫌疑人刘某跟本人的“二哥”(在逃)带着多少名少年到习水县城预谋抢夺行人。当天18时50分,刘某和“二哥”、曹某、唐某窜至习水县东皇镇新华路,刘某指使少年唐某趁受害人王女士不备,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,唐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交给刘某保存销赃。当晚,这伙人又窜到习水县东皇镇新华桥宏昌衣饰广场,采用同样的方法,将行人罗女士的项链抢走,唐某在逃跑时被罗女士及家眷当场抓获,交由巡逻民警处置。

  经习水县价钱认证核心估价,王女士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97元,罗女士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98元。

  近日,该县法院审理以为,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领为目标,教唆未成年人趁人不备,公开抢夺别人财物的行动,已冲撞刑律形成犯罪,又属累犯,应予以从重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决。

  记者 杜高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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